新版食品安全法释义一百零五

第一百零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食品安全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会同同级卫生行政、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下列措施,防止或者减轻社会危害:

(一)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二)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召回或者停止经营;

(三)封存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

(四)做好信息发布工作,依法对食品安全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进行发布,并对可能产生的危害加以解释、说明。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需要启动应急预案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立即成立事故处置指挥机构,启动应急预案,依照前款和应急预案的规定进行处置。

食品安全事故是指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源于食品,对人体健康有危害或者可能有危害的事故。为了控制事故范围,防止和减轻社会危害,需要行政管理部门快速反应,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一、实施主体

考虑到食品安全事故涉及面广,需要多部门协同应对,因此本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并初步确认为食品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牵头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质量监督、农业行政等部门开展调查处理,并采取相应的行政处理措施。

二、行政处理措施内容

本条规定了四项措施。

一是,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对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救治。生命无价,在处理食品安全事故中应当把救治放在首位,尽量减少人员伤亡。对在食品安全事故中受伤的人员,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立即组织救治,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拒绝。这既是卫生行政部门的一种法定义务,更是体现了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

二是,封存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并立即进行检验;对确认属于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责令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予以召回、停止经营。通过对涉嫌事故的食品及原料的封存和检验,找到食品安全事故的原因。一旦食品及原料被确认为被污染,应当责令食品生产企业召回,责令食品经营企业停止经营,并对该食品及原料予以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另外,根据本法第94条第3款的规定,发现进口食品不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进口商应当立即停止进口,并依法实施召回。

三是,封存被污染的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以及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并责令进行清洗消毒。通过对被污染的食品相关产品加以封存,可以有效防止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继续生产、经营被污染的食品,企业必须在对食品相关产品进行彻底清洗消毒,消除污染后,才可继续使用。封存措施是一项较为严厉的行政措施,应当依法实施。

四是,做好信息发布工作。食品安全事故危及公众的,影响到不特定多数人的健康和生命安全,社会







































治疗白癜风有什么偏方
白癜风介绍



转载请注明地址:http://www.shiwuzhongdu.com/szbg/1478.html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热点文章

    • 没有热点文章

    推荐文章

    • 没有推荐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