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捉虫记ldquo康惠保20r

越来越多的网红产品层出不穷,但是网红产品到底怎么样?互联网上有诸多测评。但大多流于形态的对比。

而我更想从一个两核从业人员、法务合规的角度来读一读条款。第一个剖析的,是“康惠保2.0”重疾险。

如果你不想看长篇大论,我对于这一条款的评价是:写作时考虑欠周全。如果你想一起学习,那就开始吧。

第1页:

1.相比于同业大部分公司条款,“重要权益”、“特别注意的事项”应提供索引;

第2页:

1.关于“等待期”的表述,“本合同生效日或本合同中止后的最后复效日(以较迟者为准)起日为等待期。”其中“以较迟者为准”存在纠纷空间,试想下列情形,被保险人A在投保后次日确诊恶性肿瘤,未申请索赔,第二个年度保单失效,申请复效,但复效时未如实告知,复效成功后,合同成立后首次生效的天即非等待期,关于“复效时未如实告知”是否影响合同效力的问题,可参考《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八条,除非“危险程度显著增加”,在失效时、复效时均已罹患恶性肿瘤,未明显增加风险,故必须复效,建议参考平安人寿条款写法(如平安福20):“从本主险合同生效(或每次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90日内”,规避这一风险;

2.“医院”,在新颁布的《健康保险管理办法》中,要求纳入康复治疗,此处排除康复目的的医疗机构,存在合规风险,特别是诸如“脑中风后遗症”等基本,至于后遗症所达条件,医院完成认定;

第3页:

1.“我们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后,......,本合同其他责任均效力终止。”这里的其他责任效力中止的事件,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明显提示,可能属无效条款,存在纠纷空间;

2.以“中症疾病保险金”为例,条款表述“每种中症疾病只给付一次中症疾病保险金,给付后该种中症疾病保险金责任效力终止。”但实际病种中,如“中度面积Ⅲ度烧伤”、“意外导致的中度面部烧伤”均有“因同一次意外事故原因所致的‘中度面积Ⅲ度烧伤’、‘意外导致的中度面部烧伤’,我们仅赔付其中一项中症疾病保险金,赔付后另外一个病种中症责任终止”的表述,实际不止于终止该种中症疾病,表述存在纠纷空间,这样的情况可能同样存在于轻症责任中;

3.“前症疾病保险金”的责任条款中要求“并经本合同‘11.1前症疾病定义’中约定的治疗后”,但11.1条关于“前症疾病定义”的描述又为“发生符合以下定义所述条件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疾病及手术为“或”的关系,存在纠纷空间;

第4页:

1.“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保险金”责任,未明确“心脑血管特定疾病”的疾病定义随条款“重大疾病”,特别是“特定疾病”、“重大疾病”表述不一致,使得“第二次心脑血管特定疾病”存在“确诊即赔”的纠纷空间;

第5页:

1.责任免除条款:“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机动车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其中“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及“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限制对象是机动车,而注释11、12条中(7)、(3)项限定为电动车,按照判例经验,上述两项败诉风险高;

第6页:

1.变更身故受益人,按照《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之精神,自变更意思发出之时生效,毋需等待批单,本合同未体现此精神;

第7页:

1.“保险事故的通知”,未及时通知的后果包括“否则您、被保险人、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需承担由于延迟通知致使我们增加的勘查、检验等费用”,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未加粗,存在纠纷空间,同时本合同虽为人身险合同,但《保险法》“财产险”部分第六十四条规定必要合理的查勘费用应由保险人承担,也体现从保险原理上,查勘费用应由保险人支出;

第8页:

1.宣告死亡后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后,受益人退还保险金后合同有效性的处理方式,条款未明确;

第9页:

没有问题;

第10页:

1.“合同效力终止”第(3)项,表述瑕疵,建议修改为“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年未复效”;

第11页:

1.现行《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中,“原位癌”没有释义,因此释义中要求“被保险人必须已经接受了针对原位癌病灶的积极治疗”不仅不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也属于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存在纠纷空间,建议将“原位癌”释义后移至轻症部分;

第12页:

没有问题;

第13页:

没有问题;

第14页:

没有问题;

第15页:

1.“严重原发性心肌病”中,要求“永久不可逆”达到心功能IV级,其中“永久不可逆”约定时长为维持天,而此疾病定义又“画蛇添足”明确“持续至少90日”,存在纠纷空间;

2.“严重冠心病”,(2)中存在错别字“官腔”,应为“管腔”,冠状动脉不存在“官腔”,存在纠纷空间;

第16页:

1.严重肌营养不良症:该疾病为遗传性疾病,未标注不受遗传疾病责免条款影响,损害消费者利益;

第17页:

没有问题;

第18页:

1.象皮病:未明确说明淋巴水肿的分级系统内容,存在纠纷空间;

第19页:

1.骨髓纤维化:“病况必须恶化至永久性”,关于“永久性”未有明确解释,存在纠纷空间;

第20页:

1.严重自身免疫性肝炎:索赔条件第(4)项要求“临床已经出现腹水、食道静脉曲张和脾肿大等肝硬化表现”,而第(3)项又要求肝脏活检确诊,肝脏活检的主要方式为穿刺,建议条款撰写者复习“穿刺”的禁忌症,在不少情况下,腹水为肝穿的禁忌症,索赔条件安排不合理;

2.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阅读定义,“由于患者罹患血液系统恶性肿瘤导致自身骨髓造血功能异常”,因此该疾病的先导条件为罹患血液系统恶性肿瘤,除非罹患的是Binet分期为A期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并进行自体造血干细胞移植,否则本疾病不可能获赔,而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一般不通过干细胞移植治疗,本产品为单次重疾,该疾病存在“充病种”的嫌疑;

3.出血性登革热:“循环衰竭”后括号中对“登革热休克综合症”进行了解释,但是,“循环衰竭”是一种症状,“登革热休克综合症”是一组症状,范围存在争议,从而存在纠纷空间;

第21页:

1.严重肝豆状核变性(Wilson病):未写不受遗传责免限制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22页:

1.严重瑞氏综合症(Reye综合症):

a.“病程至少达到疾病分期第3期”,未对疾病分期作明确说明,未尽明确说明的义务,存在纠纷空间;

b.未写不受遗传责免限制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第23页:

1.艾森门格综合症:未写不受先天性畸形责免限制的条款,损害消费者的利益;

2.严重大动脉炎:未明确主动脉“主要分支”,存在纠纷空间;

第24页:

没有问题;

第25页:

没有问题;

第26页:

1.中度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中度帕金森氏病等:“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此处“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与其它表述不一致,如重疾一般为三项,而此处为“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两项”。在现代汉语语法中,了解逗号的作用就可以理解,这样的表述结构,逗号后面的内容是属于对逗号前面进行补充解释的,对于一个“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在一个条款中有不同的解释,从而存在争议空间,建议统一为“自主生活能力部分丧失”;

第27页:

除同26页存在相同瑕疵外,无其它问题;

第28页:

除存在第3页第2项问题的同类问题外,无其他问题;

第29页:

除存在第3页第2项问题的同类问题外,无其他问题;

第30页:

1.同样存在第3页第2项问题的同类问题;

2.轻度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未对“心功能III级”做解释,未尽明确说明义务,存在纠纷空间;

第31页:

除存在第3页第2项问题的同类问题外,无其他问题;

第32页:

除存在第3页第2项问题的同类问题外,无其他问题;

第33页:

除存在第3页第2项问题的同类问题外,无其他问题;

第34页:

1.同样存在第3页第2项问题的同类问题;

2.轻度面部Ⅲ度烧伤:关于“面部”范围的表述,与中症“意外导致的中度面部烧伤”中表达不一致,存在纠纷空间;

第35页:

除存在第3页第2、3项问题的同类问题外,无其他问题;

第36页:

1.宫颈上皮内瘤变(CINIII)(手术):按照《妇产科学》第8版起,CINIII一般认为是原位癌,可赔付轻症责任,此处纳入前症,有减轻保险人责任的嫌疑;

第37页:

没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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