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信息公开
近日,我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依法对余名幼儿食物中毒案被告人彭乐辉提起公诉。
我院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彭乐辉享有的诉讼权利,并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乐辉在未办理食品生产经营相关许可证、生产加工场所、设施等均不符合要求的吉利蛋糕店内,违犯生产、制作、加工、储存草莓卷,致草莓卷被金黄葡萄球菌污染,后将草莓卷销售给红谷滩双语协和凯旋等三家幼儿园作为幼儿早餐、点心食用,造成名幼儿食物中毒,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相关法条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度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后果特别严重”:(一)致人死亡或者重度残疾的;(二)造成三人以上重伤、中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三)造成十人以上轻伤、五人以上轻度残疾或者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四)造成三十人以上严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五)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
南昌东湖检察
本期文稿:刘天龙
本期美编:熊敏
责任主编:荣玉婷
图片来自原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