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奖举报所有夏津人打击环境违法行

夏津县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和《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奖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暂行规定》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一切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公众)都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权利。环境保护系统干部职工及其家庭成员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来访等形式实名举报环境违法行为,也可以匿名举报。匿名举报人可编写一组六位数的密码并告知受理部门,以便领取奖金时核对。信函举报请在信封右上角注明“有奖举报”字样。

第四条举报人应提供并由受理部门登记下列情况:

(一)环境违法行为的主体;

(二)环境违法行为的发生时间、具体位置和内容;

(三)举报环境违法行为的相关材料,如照片和录像等;

(四)举报人的基本情况及联系方式。

第五条举报下列情况,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调查情况属实,并对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或者避免了较大环境污染损害的,给予举报人以下数额不等的奖励。

(一)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元奖励:

1.擅自建设国家明令禁止的十五“土(小)”“新六小”等重污染项目,或被取缔后擅自恢复生产的;

2.已被责令限产、停产治理,未完成治理任务或未经环保部门验收通过,擅自恢复生产的;

3.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经验收不合格,主体工程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

4.擅自停运、拆除、闲置或者故意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造成污染物超标排放的。

(二)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元奖励:

1.设置利用暗管、渗坑、渗井等偷排或违法处置工业污水废液的;

2.不正常使用自动监控设备或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的;

3.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法排放污染物,对水安全构成威胁的;

4.私自将危险废物送交无资质的单位贮存、处置或者擅自非法处置的;

5.未经批准擅自处置或丢弃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废液的。

(三)举报下列环境违法行为的给予元奖励:

1.违法倾倒或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超过排放标准三倍以上,造成严重环境和人身危害的;

2.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和化学品、放射性废物等有毒有害物质;

3.排污单位拒不执行空气重污染应急预警期间停产、限产决定的;

4.为放射源丢失、被盗提供线索使案件破获的;

第六条对同一环境违法行为有多人举报的,奖励第一举报人。同时联合举报的,奖金平均分配。

第七条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具有多种环境违法行为的,以最高的单项奖励金额为准,不累积奖励。

第八条对举报人的奖励,由承办查处的环保部门兑现。环保部门应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管理,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专款专用。

第九条环保部门受理公众举报并予以调查、核实处理,自确认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公众举报查处结果和是否符合奖励条件通知举报人。

第十条实名举报人领取有奖举报奖金时,须出示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委托他人代领有奖举报奖金的,代领人须出示授权委托书、举报人身份证及代领人身份证,并填写环保部门统一印制的公众有奖举报奖金发放表。匿名举报按第四条办理。

第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领奖通知后30日内,到承办查处其举报的环保部门领取奖金。逾期未领取的,视为放弃。

第十二条环保部门对举报人的有关情况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举报人举报的案件经查证属谎报或恶意举报,且严重扰乱公务的,环保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四条环保部门受理承办举报后,无正当理由不予及时查处的,或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泄露举报人信息的,举报人可向各级纪检监察部门申告。一经查实,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在奖励范围内:

(一)举报人没有提供被举报单位的准确名称、详细地址、基本违法事实的;

(二)经环保部门调查难以确定具体违法主体和事实的;

(三)举报前违法行为已由环保部门立案或者已经新闻媒体曝光的;

(四)举报的违法行为经环保部门处罚后正在改正违法行为的。

第十六条有奖举报电话及联系地址。

举报受理单位:夏津县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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