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津县公安局
关于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应对空气污染、保护市民身体健康、保持良好的城乡环境,夏津县公安局决定,当空气重污染预警三级(黄色)及以上级别时,在主城区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空气重污染预警三级(黄色)及以上级别期间,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在主城区区域内全天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期间,本县各烟花爆竹批发企业暂停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配送烟花爆竹;本县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暂停向市民销售烟花爆竹;严禁违法违规配送、销售烟花爆竹。烟花爆竹批发企业、零售网点必须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安排足够的现场看护力量,实施24小时不间断的巡查看护,确保安全。
三、采取临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措施期间,各派出所要根据各自实际划定巡防区域,安排看护力量,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不遵守上述要求,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夏津县公安局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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